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4號原告 陳宏彬 被告 黃建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黃建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56號判決在案,惟原告既已於112年10月31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