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債權人老爺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美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隆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老爺華廈管理委員會或老
爺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債權人名稱及狀尾具狀人名稱與狀尾所蓋印章不相符。)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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