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甲○○
丙○○○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丁○○、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伍拾玖萬肆仟玖佰 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