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0號上訴人東風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662,623-76,545=586,0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