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即告訴人甲○○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又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再者,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人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三條、第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告訴人甲○○並非本案之當事人,揆諸首開條文,尚不得對本案提起上訴,其如有不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巫淑芳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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