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06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理人 林偉常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陳嘉峻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請具體敘明本件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請求之利率各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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