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原告 吳耀驛 被告 黃子綺黃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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