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興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下午4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振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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