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陳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雅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