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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