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麗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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