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債務人 林羽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叁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01年3月23日、101年3月24日於債權人急診處就醫,但手續未辦妥即離院,合計積欠醫療費用10,836元未繳納,經債權人分別以101年5月31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5月23日衛署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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