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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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火烈 被告 莊翔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狀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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