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伴 和債務人話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世輝 債務人羅世輝即國際電子琴社債務人羅世輝債務人 賴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遲延利息,以及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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