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宗慶於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萬元,借
款期間自100年11月3日起至105年2月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
3.0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9月1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
清償,現尚欠債權人170,827元,及自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