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雅麗受刑人李乾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李乾輝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字第5561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雅麗因受刑人李乾輝犯銀行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具保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蓋受刑人既經具保人具保在案,自應予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之機會,於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或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後,始認具保人未能盡其具保之義務及受刑人確有逃匿之情事,以符具保之制度本旨。
三、經查:
(一)受刑人李乾輝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萬元,由具保人葉雅麗於民國97年8月14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公訴,該署檢察官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亦函請併辦,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受刑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年。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編號21所犯之罪,各減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檢察官、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受刑人違反銀行法、附表編號21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並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上揭撤銷部分,改判受刑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犯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8月,並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惟受刑人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7月4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撤銷附表編號1至17、20、21、26、32、37、38、41、42所示之罪刑,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其他上訴部分則駁回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97年8月1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上揭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上揭駁回上訴確定部分,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字第5561號案件執行,受刑人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飭警拘提未獲,且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固有受刑人之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103年10月20日北檢治磨103執5561字第71113號函、桃園地檢署103年11月14日桃檢兆辛103執助2359字第102121號函附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為證。然觀之上揭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上所載,具保人於97年8月14日為受刑人具保時之聯絡地址為「臺北縣○○鄉○○路○段○○巷○號12樓之5」,而具保人之戶籍於100年7月18日業已遷入「桃園縣桃園市○○街○○號8樓之1」,有上揭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具保人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是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之函文自應向上揭2地址均為送達,始為合法,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先後2次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案接受執行之函文,竟均僅向具保人於具保時所留之「臺北縣○○鄉○○路○段○○巷○號12樓之5」地址送達,並未向具保人上揭戶籍地址送達,致向具保人居住地之送達因未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先後於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29日經郵務機關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迄今未領取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具保人之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送達顯不合法,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自難期具保人得以履行其保證人之責任。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與前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說明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減得之刑)│├──┼───────────┼─────────────┤│1│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徒刑8月。│││。││├──┼───────────┼─────────────┤│2│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1月。│├──┼───────────┼─────────────┤│3│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1月又15日。│├──┼───────────┼─────────────┤│4│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1月又15日。│├──┼───────────┼─────────────┤│5│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6│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7│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1月。│├──┼───────────┼─────────────┤│8│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9│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0│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1│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2│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一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3│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4│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4月。│├──┼───────────┼─────────────┤│15│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又15日。│├──┼───────────┼─────────────┤│16│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7│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18│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2月。│├──┼───────────┼─────────────┤│19│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1月又15日。│├──┼───────────┼─────────────┤│20│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2月。│├──┼───────────┼─────────────┤│21│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刑4月。│├──┼───────────┼─────────────┤│22│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3│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4│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5│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6│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5月。│││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27│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8│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29│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3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1│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3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2│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5月。│││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33│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3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4│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5│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3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6│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37│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1年。│││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38│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39│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4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有期徒刑4月。│││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41│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5月。│││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42│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8月。│││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