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9號上訴人晶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12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