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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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光輝 債務人 陳大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