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代理人 郭銘峯 債務人 林茂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