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債權人 鐘奇欣 債務人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禹雯 債務人 紀穎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肆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號碼HA0000000、BG0000000、HA0000000、BG0000000、BG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利息之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