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債權人 洪淑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軒車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軒車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⒈補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⒉補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⒊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㈡ 黃崇軒 並無更名紀錄,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載「黃崇軒即黃政維」是何意。債權人已於104年4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