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除字第五0七0號
聲請人 王啟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于永林│華信商業銀行 松山分 │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伍仟貳佰伍拾元│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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