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林青松 被告 葉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請求命被告登報道歉,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被告葉怡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