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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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告 詹益豐 被告 詹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如為全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2983.3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7,160,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