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 黃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克寧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楊克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三、原告所列被告為何人?係被告楊克寧?或是「被告楊克寧」及「婦產科診所」?如包括「婦產科診所」,請補正其正確名稱。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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