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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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楊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司催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9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4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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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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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001

鍾國雄

空白

新興郵局

42201782

6,600元

113年9月30日

B338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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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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