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告 陳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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