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請人 陳若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 陳宥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各張本票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