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逸仁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9行「8弄」更正為「18弄」。
㈡證據名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補充
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按:其上記載為111年1月11日,應係112年1月11日)」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
㈡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係最近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有加重其刑予以矯正特別惡性或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原即屬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本院將於被告之素行中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保護令之內容,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遠離告訴人甲○○之住處,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本案所為僅係於上址睡覺,並未對告訴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其他不法侵害,且告訴人於警詢中表示:目前認為危險程度還好,不需要社工介入安置等語(見偵卷第14頁)之意見。再審酌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286號被告乙○○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法務部○○○○○○○○附設
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 曾國斌 之弟、甲○○之子,其與曾國斌及甲○○間分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曾國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經該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63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曾國斌、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為騷擾行為,並應於保護令核發後1個月內遷出並遠離甲○○位於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旁農舍住所至少100公尺,並將該住所之全部鑰匙返還甲○○;並應於保護令核發後1年6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每週至少2小時)、精神治療6個月(每月1次)之處遇計畫,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上開保護令於112年1月11日,已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送達予乙○○。乙○○業已知悉上開保護令之裁定內容,而依限遷出上址。詎其仍基於違反保護令罪之犯意,於112年10月17日10時許,再返回甲○○上開農舍休息睡覺。嗣由巡邏員警至農舍查訪,發現乙○○有未遠離甲○○該農舍情事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中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63號通常保護令、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及違反保護令罪告誡書、員警查獲時之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檢察官石東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