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秀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秀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三列關於「建興路5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興路5之1號5樓」;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第一項第三行「現場照片數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3張」及第二項第五列關於「被告自99年10月間起至99年10月27日為警查獲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自99年12月某日起至100年3月17日為警查獲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
1、傳真機4臺。
2、計算機1臺。
3、六合彩簽單8張。
4、帳冊16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川股
100年度偵字第8215號被告孫秀如女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3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秀如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9年12月中旬起,以位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路5之1號房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以傳真簽注之方式,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及「臺灣金彩539」賭博,「香港六合彩」分為「二星」、「三星」、「四星」及「特別號」4種,「臺灣金彩539」則分為「二星」、「三星」及「四星」3種玩法,約定每單位簽注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70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及臺灣彩券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香港六合彩號碼者,「二星」、「三星」、「四星」及「特別號」每注各可得57倍、570倍、8,000倍及36倍之彩金;對中臺灣彩券開出之今彩539號碼者,「二星」、「三星」及「四星」每注各可得53倍、570倍及8,000倍之彩金,若未對中號碼,所簽注之賭金即全歸孫秀如所有。嗣於100年3月17日晚間6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供賭博用之傳真機4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簽單8張及帳冊16張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秀如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傳真機4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簽單8張及帳冊16張等物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自99年10月間起至99年10月27日為警查獲止,反覆、持續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等犯嫌,未曾間斷,是其行為於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扣案之傳真機4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簽單8張及帳冊16張等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併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檢察官謝名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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