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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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648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