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忻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忻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所載,交易日期0000000,計算期間為00000000~00000000,則貴公司請求自107年5月1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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