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聲請人 賴宗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及狀附支票影本有記載三張支票的發票年月日及金額(票據號碼為WB0000000、JC0000000、JC0000000號),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內容不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日),請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