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京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1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2月5日附表編號1至12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1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至翌日凌晨1時5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1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2月5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月23日晚間8時3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1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8年12月5日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有期徒刑7月107年12月13日某時許至同日晚間7時55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5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107年12月11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2月25日晚間10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6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1月13日晚間9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1月14日晚間6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9月23日下午2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11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8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1月1日晚間11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16日晚間7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3月10日晚間8時30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9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1月2日某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10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7年12月19日晚間某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月6日晚間11時51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3月10日晚間8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6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60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67、618、695、857、907號108年12月19日10毁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3月27日凌晨3時31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9號108年11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9號108年12月30日1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4月17日晚間6時30分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109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109年4月1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3月18日,應予更正)12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7月108年4月17日晚間6時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109年3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109年4月17日13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1年2月108年4月9日上午10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4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8月107年10日間某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8月107年10月間某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8月107年12月間某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3月間某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8月108年4月2日下午6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53號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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