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債權人基隆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