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246號聲請人 陳維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0號裁定係於民國101年2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101年3月24日(星期六)止,即告屆滿。因該日適逢例假日,乃以101年3月26日(星期一)代之。聲請人遲至101年5月4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玫君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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