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92號上訴人 林文達 特別代理人 林昭仁 上訴人 林識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視同上訴人 沈敏春
陳魏阿治 訴訟代理人 陳清福 視同上訴人 黃慶德
黃信嵐 被上訴人 黃慶頌 訴訟代理人 施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