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梅雀 被告 陳國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簡字第35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