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鄭燦芳 輔助人 莊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 李誌銘 被告 李偉才 即鑫泰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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