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欄關於「③仿冒CHANEL牌指環扣4個。(合計26個)」,應更正為「③仿冒MYMELODY牌手機殼8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其錯誤情形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正本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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