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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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洪其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嘉全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