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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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原告 袁惠茹 被告 陳汶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是揆之前開法條及實務見解,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袁惠茹以被告陳汶涓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113號案件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然原告於1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基隆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13號案件尚未繫屬本院一節,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此瑕疵不因該刑事案件將來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