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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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餘田 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惟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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