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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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告 劉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穗良劉穗芳劉穗苓劉力銘劉力偉劉穗枝劉秀琪劉大河劉庭筠劉婷琪林紅蓮劉仁海劉愛琼劉秀瓊陳秀枝劉順姬劉林美貞劉念琪賴錦現賴怡蓉賴怡穎賴家彥劉林紫薇劉嘉琳劉嘉瑜劉劍平戴止蘭劉致煜劉世蓮劉世陶劉俊杰劉俊彥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未提出證物欄所載之「證物1: 劉詒堂 繼承系統表」、「證物2: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應一併補正前開證物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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