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儲庸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戴儲庸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於其所涉案件(聲請人107年度毒偵字第161號,已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經送請鑑驗,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卷附上開判決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包裝袋,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附表:
┌────────────────┬──────────┐│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出處│├────────────────┼──────────┤│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為2.66公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執││,取0.0033公克鑑驗,故驗餘含袋毛│聲字卷自內頁起算之第││重為2.6567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2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