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人豪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人豪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
4年2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6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6
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