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英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英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英菖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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