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黎京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止三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係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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