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 陳芊妤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易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3,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1,452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第三項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貳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計算式:23,333+1,452=24,785),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此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佰元(計算式:1,000÷2=500)。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叁仟伍佰元(計算式:500+3,000=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