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沙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蕭煥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中港警刑字第11200099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煥耀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煥耀(下稱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3日10時53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梧棲區中突堤管制站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持用不知情之 賴志宏 所有之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欲進入臺中市梧棲區中突堤管制站,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賴志宏警詢筆錄。

㈢警員職務報告。

㈣卷附之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相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許采婕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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